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城鄉融合發展是中國式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在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指出,“必須統籌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全面提高城鄉規劃、建設、治理融合水平,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縮小城鄉差別,促進城鄉共同繁榮發展”。這段話實際上明確了城鄉融合發展的抓手、路徑和目的。今天,筆者著重分析討論“統籌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這個抓手。
以往談到城鄉關系只是提及城市和鄉村,談到城鄉融合發展只是強調要統籌新型城鎮化和鄉村振興,而最新的提法是要統籌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如果說新型工業化對應于城市、鄉村全面振興對應于農村,那么,新型城鎮化是聯系城市和農村的“中介”或“橋梁”。筆者認為,新型城鎮化是城鄉融合發展的重要“著力點”。總之,城鄉融合發展是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戰略突破口。而如何統籌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與鄉村全面振興,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必答題。
為了進一步認識“統籌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本人認為,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看:
一、準確把握對象
要完成某一項任務,首先要明確誰來干,如何干和所要實現的目標。針對“統籌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而言,要把主體(誰來統籌)、客體(統籌什么)及環境(內外部條件)等綜合看成“統一體”。具體地說,各地領導者,要把具有相容性或相關聯的“客體”以及所處的環境情況搞清楚,明確任務和目標,突出主體作用,發揮客體效能,兼顧環境的影響。因為各個地方的情況不一,客體的稟賦不同,環境差異很大,所以只有對“統一體”有足夠把握,才能避免指導上的失誤和行動上的忙亂。
二、分析利弊因素
任何一級領導者在制定與實施某項決策時都需要全面、綜合、統一籌劃,盡可能將所有相關的利弊因素都考慮進來。對于“統籌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來說,也是如此。在有利的因素中,要分析哪些是直接的,哪些是間接的;哪些是當前必須的,哪些是爾后可能起作用的。對不利的因素,要分析哪些是認識上的,哪些是行動上;哪些是當前現實存在的,哪些是爾后可能發生的,這些都需要盡可能地考慮到。只有認真、全面、客觀地將利弊因素盡可能加以考慮,才能在決策過程中經過統一整體籌劃,發揮和利用有利因素,克服和抑制不利因素,避免“顧此失彼”。
三、理清相互關系
當領導者將某項事業作為“統一體”并進行總體籌劃時,還要對與預定目標相關聯的所有因素進一步加以分析,理清各相關因素與目標間的主導、制約與促進關系,理清各相關因素之間的種屬、并列和相容關系。通過對各相關因素的分析,進而確定哪些是可利用的因素;另外,對一切相關的不利因素都要找出對它抑制、排除或轉化的應對措施。就“統籌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而言,以往我們只是粗獷地分析新型城鎮化和鄉村振興之間的關系,或者簡單地分析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系,而沒有深入分析與城鄉融合總目標相關聯的主要或關鍵因素,比如新型工業化,出現“單出頭”或“單打一”的現象。
四、追求最高效用
在這里,我們是把“統籌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作為事業來對待,以城鄉融合目標為指向,從全局上通盤籌劃。同時,盡最大可能權衡分析,趨利避害,尋求最高效用。于是,應該考慮以下三點:首先,在差異中求平衡。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單獨來看,可以說是明顯不同的價值取向,但是作為“統一體”來看,又是以內外平衡狀態顯示其自身存在的價值;其次,在權衡中求優化。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作為不同目標,只是在一定時期或某一階段的期望標志,要使城鄉融合得以實現,優化具有實用意義,而權衡是十分必要的;第三,在協調中求發展。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都是其內部結構協調和與外部環境協調達到一定水平的結果,因而城鄉融合從總體上只能是從協調中求發展。
總之,關于“統籌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是一個新話題,三者相互之間的關系及其統籌還需要我們進一步去消化、研究與實踐。因為把新型工業化加入進來,不僅總體上三者需要統籌,而且其中兩兩統籌也是值得進一步討論的課題。前幾年,關于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的統籌規劃與協同推進已經做過很多討論。但是,新型工業化與新型城鎮化的統籌、新型工業化與鄉村全面振興的統籌,討論的并不多。需要強調的是,我們不否認,要實現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需要新型工業化的深度助力。但如何讓新型工業化為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賦能,需要我們進一步研究新型工業化與新型城鎮化的融合,以及新型工業化與鄉村全面振興的融合。
(作者:杜棟,廈門大學嘉庚學院教授。)